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采购人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6辆执法执勤车。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需提供与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其他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并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中标公告发布后,A供应商中标。B供应商先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定,A供应商和C供应商出具了信息不真实的承诺函,A供应商中标无效。A供应商和C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分别处以54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如何确定投标人与其他供应商有无关联关系?
专家点评
为优化营商环境,各地为供应商减负实锤不断,在政府采购中推行“承诺制”就是重要举措之一。但是,承诺制到底该怎么用呢?例如,“与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或者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这一事项是否能采用承诺制呢?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了落实好这一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般有三种操作方式:一是对投标人不提任何要求,但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作为资格要求;二是像本案例一样,让供应商在投标前写承诺函,承诺和其他投标供应商没有关联关系;三是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把和自己有关联关系的供应商名单都列出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第一种方式操作性不强,采购人逐一去查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禁止“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耗时太长,存在较大难度。因此,采用第一种模式的不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未真正去查,往往是未中标(成交)人在提出质疑或是提起投诉时,称中标(成交)人和另外一家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问题才会暴露。第二种方式不合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本章除“法规适用”外,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八条,哪些供应商参与投标,在开标前是保密的,供应商彼此之间并不知道谁会参加投标。因此,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与其他投标人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承诺函是不合理的。第三种方式虽然加大了采购人的工作量,但这是更科学、更合理的方法。要求投标人把有关联关系的供应商名单都列出来,采购人一一对照,就能发现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这样在资格审查阶段就能判断出有效投标人是否满足三家以上,而不是被动等待,在供应商提出质疑或提起投诉后才发现问题。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八条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修霄云)